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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哪些要求-亚博im

发布时间:2020-06-17 浏览次数:5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之中,空气污染往往是一个较大的,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那么对于室内环境的污染检测也有着相应的要求,下面就跟随者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室内空气污染给人体造成的伤害不容忽视,近年来,环境检测部门的不断宣传,媒体对此不断报道,而无非甲醛、苯、氡、氨这4种有害物质被提及多,由室内环境污染引发的诱因也不少,比如女性肺癌发病,发病率已高于各省市,空气污染正在导致肺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快速攀升。儿童白血病等等。那么,室内环境存在污染该怎么办呢?

  普通检测用户大多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就是在得知自己的室内环境质量很标便杯弓蛇影,草木皆兵,认为只要很标就不能入住或想方设发去搞治理等等。其实不然,先检测用户明白检测数据的很标只是房间在关闭门窗12小时以上的相对于正常生活起居状态下的一个坏积攒浓度。要根据污染程度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如果室内空气质量轻度污染,可以考虑入住,只要注意充分通风就可以了,如果是苯、总挥性有机物很过标准较多,可以考虑推迟入住时间,因为这些物质的浓度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降下来;而如果是由于各类人造板材使用量过多而甲醛很标较严重的话,也只能拆除部分装修工艺或减少家具的空间承载量。如果检测出室内环境很标浓度很高而又短期内入住则强制通风。配置一些绿植物进行辅助降解。

环境检测标准

  之所以不提倡化学药剂治理是因为,从专职角度来说甲醛的分子结构容易分解,但已挥发到空间中的甲醛,而源头(板材)中的甲醛很难降解。voc类物质及芳香烃物质只能靠强氧化剂降解(如高猛酸钾等),则很有可能损害装修工艺及造成二次污染。,从政策法规角度来说,至今仍未出台室内污染净化产品控制规范,净化产品管不管用,生成了什么物质,有没有二次污染,能达到多少的降解率取决于治理公司自己说了算。它不同于室内环境检测,有明文规定多少天后检测,密闭多长时间门窗,取多少空气样本,用什么仪器分析等等。

  现在中国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已趋于成熟,各省市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指导中心成立,客观了解室内环境污染状况,不要盲目侍从,科学的,有针对性的或避免室内空气污染,才是正确面对污染的办法。随着采暖期将至,人们更应该关注空气污染对的影响。平日里尽量避免或少到空气污染严重的地方停留,天气冷了以后也要多开门窗通风。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检测要求,如果对相应的环境检测工作有所需求,欢迎随时与我司工作人员进行联系。


  目前越来越多的行业企业,相应号召,开启了环评工作,对自身企业环境有了严格的要求,那么对于企业环评,也有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下面就跟随小编的脚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企业环评小知识吧。  01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如何确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正)第五条规定,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按其中单项等级高的确定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02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范围内的项目类别如何判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修正)第六条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由省级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部认定。  03什么样的建设项目变动属于重大变动?  2015年6月4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规定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截至2019年7月,原环境保护部共发布了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建设、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输变电、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和铝冶炼共二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的重大变动清单。企业可根据所属行业,对照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判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变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变动。  0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发生变动,企业应当怎么做?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如发生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发生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变动应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如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变动,且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05什么是“未批先建”,存在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十五条规定,“未批先建”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对于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06什么是“未验先投”,存在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十三条规定,“未验先投”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未验先投”实质上是指建设项目违反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情形。  对于存在“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为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07“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企业还会存在环境法律责任风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18年2月22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明确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需注意的是,即使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因为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而不被处罚,但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违反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或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08违反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是否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建设项目违反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由于违反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部门仍可以对违反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09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企业可以补办环评手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规定了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限期补办环评手续,但2014年、2016年及2018年修订或修正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都未规定“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因此,对于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10危险废物仓库新建、改建、扩建是否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危险废物仓库属于贮存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因此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仓库都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1工厂各车间内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是否须申报建设项目环评?  工厂各车间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在存放数量和时长符合应具备“临时存放”、“中转”的合理性,且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准,若企业能做到清运一次至工厂集中贮存危废的场所,并性,则实践中环境主管部门是允许企业工厂各车间自建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该种情形下危险废物暂存间不属于危废贮存仓,不需要申报建设项目环评。  但若此类临时贮存点占地面积较大、贮存数量较多且贮存时间较长,则实践中环境主管部门可能将其视同危废贮存仓库,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因此如工厂各车间内自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被认定为危废贮存仓库,则企业需要申报建设项目环评。  12申请环评前其他部门审批的前置程序,是否法定?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  2017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简化了环评程序,删除了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因此,企业在申请建设项目环评前,如被要求先获得其他部门审批的前置程序是不合法的,企业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1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否有期限限制?具体是多少?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验收期限是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长不超过12个月。  14应当依法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依法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是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的。  本文到此,针对于企业环评的十四点小问题,就解答完毕了,相信大家对于企业环评工作所需要注意的事项又了解了不少吧。如果对于企业环评还有着其他具体的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疑惑,并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场地环境土壤调查 现状调查及应急检测 水质、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职业卫生因素等检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检测 环境影响评价检测 企业例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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